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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店子镇人民政府

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质量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一系列精神,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镇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具体有八项指标要达到100%,分别是: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村、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食堂和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镇重点屠宰率达到100%;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重点产品包括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乳制品等食品(农产品),消费品等工业产品;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范畜(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等;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生产企业较为集中且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种养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问题;蔬菜、畜(禽)、全面禁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帮扶基础较好的小作坊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限定区域销售,只允许其使用简易包装,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安全承诺书制度;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实现100%。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农产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集贸市场管理。加强进货渠道的管理,搞好从业人员登记,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所有市场、超市均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消灭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行为;小食杂店均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按等级分类监管,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食堂、农家乐餐饮点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的卫生监管,严禁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及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或预制各种食品、滥用添加剂及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

  (五)肉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未佩带耳标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自查自纠阶段(824--930日)。通过集中培训、广泛宣传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广泛宣传全国和全省、全市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指示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拉网检查、整改提高阶段(101-1020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阶段(1021日-1215日)。根据拉网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明确专项整治目标,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产业健康发展。

   四、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食品药品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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